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304民初2006号
原告:袁永青,男,汉族,生于1949年4月2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晓林(系原告袁永青侄女),女,汉族,生于1981年9月17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被告:王世永,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锦程路**南充总商会大厦**3059、1063、1065、1067铺部分。
负责人:赵劲栋,该公司经理。 原告袁永青与被告王世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袁永青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袁永青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立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福芳
书记员雷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