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092民初1469号
原告: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35783157F),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山路**。
法定代表人:连小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程成,山东泰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吉庆,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玉田县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075997335J),住,住所地玉田县后湖工业聚集区/div>
法定代表人:郭玉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玉田县鼎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凤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德民
书 记 员 王晓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