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黑1024执96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陈彬与被执行人王志强、赵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东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彬;王志强;赵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黑1024执96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陈彬,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宁市东宁镇。

被执行人:王志强,男,198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东宁华强节能建材有限公司经理,住东宁市东宁镇。

被执行人:赵文,女,1986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东宁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彬与被执行人王志强、赵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8年12月20日以(2018)黑1024执960号之一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王志强所有的小型客车一辆。因被执行人王志强、赵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王志强名下的小型客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传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原雪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