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28财保469号
申请人:武冈市热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湖南省武冈市水西门办事处春园路**。
法定代表人:姜美贞。特别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亮,系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李孝民,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宁县。申请人武冈市热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李孝民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及其(2019)湘0528民初24号交通事故赔偿款(七级伤残)(预计赔偿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冈市热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开户名为刘亮在中国建设银行武冈支行开户卡号为62×××94的存款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的审理执行,武冈市热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被申请人李孝民名下的存款50000,如有可供保全的存款,冻结合计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询被申请人李孝民名下的其他财产,包括其(2019)湘0528民初24号交通事故赔偿款(七级伤残)预计赔偿款1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银行存款不足50000元的情况下查封其差额部分财产,查封期限为两年。
三、冻结申请人武冈市热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武冈支行卡号为62×××94的存款299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20元,由武冈市热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殷汝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曾耘
书记员李偲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