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4执228号
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南河镇鸿鑫石材厂,住所地:英山县南河镇窑坳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0661053663。
负责人:段水庭,该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执行人:湖北丽景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英山县金家铺镇乐冲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06842917XG。
法定代表人:叶柏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英山县南河镇鸿鑫石材厂与被执行人湖北丽景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线上查询、传统查询等方式,根据银行、证券、工商、公安部、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反馈,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甲寅
审 判 员 龚 剑
人民陪审员 万建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会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