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7执301号申请执行人张能贵,男,1966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被执行人汝南县三利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金铺镇康庄村。注册号:411727000006233。
法定代表人:钟寿富,总经理。张能贵与汝南县三利新型墙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727民初2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给付金钱15000元及利息。案件办理情况是:1、2019年2月15日、4月17日,进行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查询到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投资权益等可供执行财产。2、2019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汝南县三利新型墙材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汝南县三利新型墙材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3、2019年2月25日,进行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查询,未查到登记信息。财产调查结果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张能贵对财产调查结果认可,并且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金钱债权的执行与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张能贵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豫1727民初2378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和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已经作出的的执行行为继续有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关兴颜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