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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481民初461号之二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支行、黄明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支行;黄明章;范召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481民初461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支行。住所地:滕州市荆河中路**。

主要

负责人:徐建华,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磊,男,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清,女,系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黄明章,男,196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

申请人:范召民,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支行根据已经生效的(2019)鲁0481民初4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明章、范召民所有的房产予以查封(查封价值5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滕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达支行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明章、范召民所有的房产(查封价值5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董长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