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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22执834号之一

孙建国与刘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建国;刘彪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822执8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孙建国,男,195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水务局退休职工,住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执行人:刘彪,男,195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府谷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孙建国与被执行人刘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8)陕0822民初1659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彪在中国银行府谷县支行账户1020********内存款元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在中国建设银行府谷人民西路支行61001697354052502343账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慧朋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天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