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14民初4818号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街道办事处行署街**总层数****C-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532034694。
负责人:李中华,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琼瑶,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汪天宏,女,1992年8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
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与被告汪天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汪天宏主动缴纳了相关费用,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黔江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继毫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清润
书 记 员 张云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