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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2财保2127号

邹亚莉、程鑫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邹亚莉;程鑫;赵晨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2财保2127号

申请人:邹亚莉,女,196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王红兵,男,195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系邹亚莉配偶。

被

申请人:程鑫,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

申请人:赵晨旭,女,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申请人邹亚莉诉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邹亚莉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邹亚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程鑫、赵晨旭名下银行存款73989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届满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翟红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