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川0193民初2915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龚志坚,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盼,四川英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敏,女,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
被告:高和凡,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吴敏、高和凡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邱方丽
审判员 杨乐菲
审判员 郑伦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