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6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生于1950年1月20日,住湖北省。
申请执行人:田某,女,汉族,生于1950年1月29日,住湖北省。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8日,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0日,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淅川县富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淅川县产业集聚区(厚坡镇裴岗村)申请执行人杨明理、田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326民初6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淅川县富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李某借款合同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326民初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晓东执行员 :袁民兴执行员 : 余 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