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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6执460号

杨某、田某与张某、李某淅川县富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淅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某;田某;张某;李某;淅川县富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326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生于1950年1月20日,住湖北省。

申请执行人:田某,女,汉族,生于1950年1月29日,住湖北省。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8月8日,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生于1966年11月20日,住淅川县。

被执行人:淅川县富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住所:淅川县产业集聚区(厚坡镇裴岗村)申请执行人杨明理、田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1326民初66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淅川县富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李某借款合同纷一案,我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326民初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晓东执行员 :袁民兴执行员 : 余 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陈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