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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3行终41号

卢万秀、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规划)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城市规划管理(规划)
当事人
卢万秀;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洛阳市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9)豫03行终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万秀,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洛龙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法定代表人柴世雄,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史晓勇,该局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麻继红,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国土资源局(现更名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div>法定代表人李松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朱俊才,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崔神宝,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上诉人卢万秀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市洛龙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洛龙国土局)、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8)豫0302行初87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卢万秀,被上诉人洛龙国土局委托代理人史晓勇、麻继红,被上诉人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代理人朱俊才、崔神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17日,卢万秀通过微信“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平台”方式向洛龙国土局举报洛龙区政府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小营村涉嫌破坏耕地,请求洛龙国土局尽快查明核实并处理(举报编号:W410311201804170019)。2018年6月11日,洛龙国土局在微信“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平台”回复

原告:“经核查,您举报的违法线索不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2018年7月26日该举报案件通过审核结案。2018年8月13日,原告以洛龙国土局行政不作为向市国土局书面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洛龙国土局怠于履行查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违法,已构成行政不作为。2、责令洛龙国土局对毁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申请人。3、撤销洛龙国土局作出的查处结果告知书。市国土局于2018年8月17日向洛龙国土局作出洛国土资复(2018)38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向洛龙国土局发送卢万秀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并要求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以及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2018年8月28日,洛龙国土局向市国土局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答复内容为:“申请人复议申请涉及宗地,于2017年6月调整为一般耕地,不在基本农田范围。申请人前举报的毁坏基本农田的行为不存在。故在前给申请人的微信平台回复并无不妥,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并向市国土局提交相关证据材料。2018年9月26日,市国土局作出洛国土资复(2018)3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原告通过微信“12336国地资源违法举报平台”的举报事项,洛龙国土局已经按照相关工作流程作出处理,不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形。原告的复议申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根据该条规定,市国土局决定驳回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

原告不服该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因此,被告洛龙国土局对原告卢万秀举报的土地违法行为负有检查查处的职责。本案原告卢万秀通过微信“12336国地资源违法举报平台”向被告洛龙国土局提出违法破坏耕地的线索后,洛龙国土局依法受理,并通过调查后告知原告卢万秀举报的违法线索不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洛龙国土局已经履行了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处理的职责。原告卢万秀以被告洛龙国土局行政不作为为由,要求确认洛龙国土局怠于履行查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洛龙国土局对毁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查处,将查处结果进行告知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市国土局受理卢万秀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审查,根据调查的结果,依法作出的洛国土资复(2018)3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卢万秀要求撤销市国土局洛国土资复(2018)3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卢万秀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卢万秀承担。卢万秀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1998年,其所在村组根据国家农业承包政策,对该村土地进行了承包调整,其承包该村南东坡田地0.5亩(位于洛宜铁路以南,洛栾高速公路以西,溢坡村以北)。2017年4月,经洛阳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粮食生产基地,其承包的土地也被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并在其承包土地西南道路边立碑标示。2017年11月,其所在村组发布公告,告知村民动车停车场要征收小营村南基本农田,其的承包地也在征收范围内。但该村村民没有看到任何国土部门的征地告知书,也没有看到任何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其耕种的农田被圈占,几百亩基本农田被铲毁。2018年1月23日,其向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局、洛阳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单位申请动车停车场的项目信息公开,根据上述单位的信息可知该建设项目没有任何征地手续。2018年4月其通过微信“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平台”进行举报,请求查处。2018年7月,洛龙国土局回复没有违法破坏基本农田。2018年8月11日,其向市国土局提起行政复议。2018年9月26日,市国土局驳回其行政复议,理由是洛龙区国土局已按照工作流程做出处理,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其认为市国土局复议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复议受理告知书应当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其没有见到市国土局的受理告知书,不知道复议期间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因此其没有见到也不认同市国土局所依据的证据。其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该地类属于永久基本农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征收基本农田应报国务院批准,即便是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也得报国务院批准才可进行。根据2017年1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规定,严格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一般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对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规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严格论证,通过国土资源部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依法依规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擅自调整县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审批。根据市国土局的信息告知书可知其的基本农田没有国务院的批准手续。最后,在复议决定书中,市国土局依据的2017年8月洛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2017年10月古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其的土地就已经被调整为“有条件建设区”,在2018年5月2日答复其所在村卢宗会的书面材料显示,2018年5月其所在村以南的土地还是永久基本农田,明显与市国土局答复的内容自相矛盾。另外,市国土局依据的古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其没有关联,其属于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古城乡在2014年就已经不存在。其请求:1、确认洛龙国土局怠于履行查处破坏基本农田的不作为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洛龙国土局对毁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其告知;3、请求对市国土局行政复议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4、撤销市国土局洛国土资复(2018)3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5、诉讼费由两原审被告承担。原审判决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支持其诉求。洛龙国土局答辩称:卢万秀在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微信平台举报后,洛龙国土局在进行详尽调查后,即给卢万秀以微信回复。卢万秀申请行政复议后,洛龙国土局根据市国土局的通知,按程序规定向复议受理机关作出了书面答复,依法履行了职责。卢万秀在事实与理由中亦述明洛龙国土局回复卢万秀没有违法破坏基本农田,与卢万秀诉讼请求自相矛盾,足以证明洛龙国土局不构成行政不作为,卢万秀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答辩称:

一、市国土局作出的洛国土资复(2018)3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复议程序合法。卢万秀认为洛龙国土局行政不作为,向市国土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国土局于2018年8月13日收到卢万秀复议申请书后,及时审查受理,并将申请书副本发送洛龙国土局。洛龙国土局在法定期限内向市国土局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有关证据材料。2018年9月26日,市国土局作出洛国土资复(2018)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上述复议程序符合行政复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市国土局作出的洛国土资复(2018)3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市国土局受理卢万秀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查明以下事实:2018年4月17日,卢万秀通过微信“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平台”,举报洛龙区政府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科技园街道办事处小营村涉嫌破坏耕地,请求尽快查明核实并处理(举报编号:W410311201804170019)。微信“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平台”显示,该线索处理结果为“反映情况调查情况:不属于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拟告知举报人内容为“您举报的违法线索不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理结果登记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办结审核情况为“办结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审核时间为2018年7月26日。另查明,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编制的《洛阳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古城乡人民政府2017年10月编制的《古城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涉案地块在申请人通过微信“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平台”举报前,就已经调整为“有条件建设区”。涉案地块在动车所拟占地范围内,目前动车所仍处于勘察设计阶段,正式占地范围尚待勘察设计结束后方能确定。卢万秀提起行政复议时,动车所尚未开工建设。上述事实证明,涉案地块并非原告诉称的基本农田,且涉案地块不存在非法建设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卢万秀通过微信“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平台”进行的举报事项,洛龙国土局已经按照相关工作流程作出处理,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

三、市国土局作出的洛国土资复(2018)3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市国土局经审查查明涉案地块并非卢万秀诉称的基本农田,涉案地块不存在非农建设违法占用土地的事实,且洛龙国土局已经按照相关工作流程作出处理,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故卢万秀的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市国土局经审理后依法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并无不当之处。卢万秀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公正,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本院二审

经审理查明:原审所认定的基本事实无误。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因此,洛龙国土局对卢万秀举报的土地违法行为负有检查查处的职责。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卢万秀通过微信“12336国地资源违法举报平台”向洛龙国土局提出违法破坏耕地的线索后,洛龙国土局依法予以受理,并通过调查后告知卢万秀举报的违法线索不存在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洛龙国土局已经履行了对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处理的职责。卢万秀以洛龙国土局行政不作为为由,要求确认洛龙国土局怠于履行查处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洛龙国土局对毁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查处,将查处结果进行告知的理由不能成立;市国土局受理卢万秀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已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审查,根据调查的结果,依法作出的洛国土资复(2018)3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卢万秀要求撤销市国土局洛国土资复(2018)38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的主张,理由也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情所作判决并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卢万秀的上诉请求及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卢万秀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太山

审判员  王 艺

审判员  张 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秀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