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6民初14452号之二解除保全
申请人:许伦文,男,196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被
申请人:游锷,男,1971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
申请人:黄红云,女,1977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申请人许伦文与被申请人游锷、黄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4日作出(2018)鄂0106民初144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
一、冻结被申请人游锷、黄红云银行存款9197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许伦文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768号关西小区“康泰苑”48栋2单元5层2-502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08003348)。许伦文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游锷、黄红云采取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许伦文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游锷、黄红云银行存款919751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申请人许伦文名下位于武汉市洪山区雄楚大街768号关西小区“康泰苑”48栋2单元5层2-502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洪2008003348)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 晶
人民陪审员 于 艳
人民陪审员 刘 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俊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