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1303执278号荆玉兰、李波、董雅、宗宣芝: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荆玉兰、李波与被执行人董雅、宗宣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董雅、宗宣芝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案款2480元,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人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8)豫1303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