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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2执736号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现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现伟;丁锦锦;黄群杰;高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2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西华县箕城路南段。

法定代理人:高瑞,任职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任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王现伟,男,汉族,1984年6月6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丁锦锦,女,汉族,1984年6月8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黄群杰,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高歌,男,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现伟、丁锦锦、黄群杰、高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王现伟、丁锦锦、黄群杰、高歌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22执7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军平

审判员  王改英

审判员  刘龙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娜娜

书记员张世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