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22执736号
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西华县箕城路南段。
法定代理人:高瑞,任职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静,任职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王现伟,男,汉族,1984年6月6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丁锦锦,女,汉族,1984年6月8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黄群杰,男,汉族,1968年4月14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被执行人:高歌,男,汉族,1983年7月9日出生,住周口市川汇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现伟、丁锦锦、黄群杰、高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王现伟、丁锦锦、黄群杰、高歌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豫1622执73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齐军平
审判员 王改英
审判员 刘龙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朱娜娜
书记员张世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