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阴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582执恢24号 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天力工矿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芦竹英,陈克功: 申请执行人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天力工矿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芦竹英,陈克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华阴民初字第0036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包头市天力工矿配件有限责任公司,芦竹英,陈克功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937457.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芦竹英,陈克功名下9套不动产,经评估拍卖后,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芦竹英,陈克功达成协议,申请执行人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价即8081640元折抵本案执行标的937457.元及其它案件债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582执恢24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6月10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