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323执恢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岐山县城南大。
负责人:王麦侠,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辉,男,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凯龙,男,该行职员。
被执行人:张江轩,男,1970年0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岐山县枣林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江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8日作出的(2017)陕0323民初520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江轩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于2019年04月0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江轩偿还借款本息900492.52元(截止2018年10月25日,此后息随本清)、案件诉讼费11350元和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于2019年04月08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车辆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及银行账户查询后,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张江轩银行存款6687.75元后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予以发放。此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江轩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江轩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江轩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告知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江轩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323执恢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维斌
审 判 员 董 玮
审 判 员 李建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鹏波
书 记 员 樊金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