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302民初1158号
原告:梁丽芳,女,汉族,1964年1月2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代理人:周立厦,男,汉族,1960年3月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深圳市南山区,系原告的丈夫。
被告:梁小红,女,汉族,1963年9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惠州市惠城区。
原告梁丽芳与被告梁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事人诉辩意见原告梁丽芳诉称,2016年7月21日,被告借原告10万元整买房子用,并承诺于2018年5月前还清,若不还清将按双方约定的按每月息4份计算(即每月4000元计算)。为此,特提起诉讼。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付清原告借款及利息18万元整,望判如所请。
一、依法判令被告付清借款以及利息共合计18万元整。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梁小红辩称,我与原告本人是同学关系,一开始我先跟原告借款5万元购房,我每个月有支付2000元利息给原告。后来我不够钱,就又跟原告借款5万元,共计借款10万元,我每个月支付4000元利息给原告。后来我被别人骗钱,我就跟原告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条,即本案原告提供的欠条。当时我有工作,也有退休金,没想到出了意外,我摔断腿,没有工作了现在。我现在是没有能力支付利息,本金我会一分不少的支付给原告,我愿意每个月在我能力范围之内分期偿还借款本金。我认为我现在尚欠原告77000元本金。
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主要内容:今欠梁丽芳人民币10万元整,本人定于2016年11月份起每月归还人民币伍仟元整。在2018年5月前还清。若不按时还款将按双方约定以10万元为本金按月息4分计算(即每月付息人民币4000元整)。借款人为被告。庭审中,经原、被告双方确认被告在2017年11月之前向原告转账偿还共计2.3万元。至起诉之日并未如期还款,原告遂于2019年1月16日诉至本院,请求判如上述所请。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关于被告在2017年11月之前支付的2.3万元,双方明确约定在2018年5月份之前被告能偿还借款,则不计算利息,即被告2018年5月份之前偿还的是本金,故涉案出借款项应认定7.7万元本金。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借款利息按照月利率4%计算,该约定过高,本院予以调低,违约金以7.7万元为本金从2018年5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梁小红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丽芳偿还借款7.7万元以及相应逾期利息(以欠款7.7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5月起计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900元(原告已预交1950元),由被告梁小红负担1540元,由原告梁丽芳负担23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蓝诗祥
审 判 员 卢 耀
人民陪审员 杨仕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叶丽伟
书记员彭蕙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