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681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何汨,女,汉族,1977年出生,住汨罗市。
被执行人:汨罗市荣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汨罗市归义街归义路**。
法定代表人:霍献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681民初596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何汨与被执行人汨罗市荣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由被执行人汨罗市荣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向申请人何汨将房产权属证明办理完毕,并支付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违约金20237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约谈了申请人何汨,因为汨罗市荣迪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将办证材料送达相关主管部门,由于办证需要较长时间,申请人何汨于2018年6月20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2018)湘0681民初596号民事调解书及(2019)湘0681执309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志
审判员 王凤呜
审判员 王树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 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