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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21执812号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得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7-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得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21执812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台县凤城大道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150465057A。

法定代表人:鲍学启,系董事长。

被执行人:任得好,男,1956年5月5日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得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421执81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苏 悦

审判员 刘福彦

审判员 胡晓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缪国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