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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23民初1107号

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庞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庞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323民初1107号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MR7EN4G。

法定代表人:姜涛,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军,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庞某,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君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文超

书 记 员 妙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