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323民初1107号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MR7EN4G。
法定代表人:姜涛,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军,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庞某,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孟君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高文超
书 记 员 妙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