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4民初9893号之一
原告:长沙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二路高信向日葵营销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680328666G。
法定代表人:刘兴跃,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钦格,长沙市正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盟,男,汉族,1993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住址长沙市开福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湖南省鑫庆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天路**。
法定代表人:史建勇。
被告:史建勇,男,汉族,1975年1月3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王琳,女,汉族,1979年3月8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长沙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鑫庆医药有限公司、史建勇、王琳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鑫庆医药有限公司、史建勇、王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鑫庆医药有限公司、史建勇、王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75元,减半收取计5537.5元,由原告长沙吉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柳晓寒
人民陪审员 常双柏
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赵蓓
书记员舒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