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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923执886号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海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海琴;刘志群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923执88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胡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刘海琴,女,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被执行人刘志群,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安化县。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琴、刘志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湘0923民初208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海琴、刘志群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2019年5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海琴、刘志群邮寄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唤传票,于2019年5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刘海琴、刘志群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5月17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保险公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刘海琴、刘志群的不动产、公积金、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等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6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海琴、刘志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现场调查,经向村委会调查核实,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和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并询问申请人是否还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提供,申请执行人无财产线索提供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19年6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53,355.36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53,355.36元的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波

审判员 谌 兴

审判员 叶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春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