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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323执256号之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与谢万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岐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谢万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323执2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住所地:岐山县南大街延伸段西侧。负责人王麦侠,任支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辉,,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谢万万,男,196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岐山县凤鸣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谢万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岐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陕0323民初9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谢万万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岐山县支行于2019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8849.72元。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在岐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及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同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另查,被执行人涉执行案件较多。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另查被执行人涉执行案件较多,本院已将情况告知申请人,其亦不能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陕0323执25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维斌

审判员  董 玮

审判员  李建科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安贝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