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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81民初491号

福州鑫万达贸易有限公司与陈为坡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州鑫万达贸易有限公司;陈为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181民初491号

原告:福州鑫万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日溪乡日溪村民委员会4层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11097632687J。

法定代表人:吴维燊,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受慧,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能,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陈为坡,男,1986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住福建省福清市,现居俄罗斯联邦,具体住址不详。 原告福州鑫万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万达公司)与被告陈为坡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万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一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为坡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万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为坡向鑫万达公司支付货款505,141.53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505,141.5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8年3月2日计算至还清全部款项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陈为坡承担。事实和理由:陈为坡于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累计56次向鑫万达公司购买螺纹、盘螺等钢材,购买总金额6,226,483.52元。在鑫万达公司向陈为坡交付货物后,陈为坡仅支付货款5,721,341.99元,尚欠货款505141.43元(6,226,483.52-5,721,341.99元)。经多次催讨,陈为坡至今未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 陈为坡未作答辩,亦未举证质证。 鑫万达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出库浏览、销售单、微信聊天记录、收付明细等证据。

本院认为证据出库浏览系鑫万达公司单方制作且未经陈为坡确认,证明力不足,不予采纳。关于其中日期为2017年4月49日金额为47350.63元的销售单,该销售单上并无陈为坡签字,亦未经陈为坡本人确认,本院对该证据依法不予采纳,对其他销售单依法予以确认。关于微信聊天记录,鑫万达公司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微信号×××65系陈为坡所有,也就无法证实鑫万达公司曾向陈为坡进行过催讨,故本院对微信聊天记录不予采纳。关于收付明细,因陈为坡未对其自身还款情况进行举证,故本院依照证据规则对鑫万达公司在收付明细中自认的还款情况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陈为坡于2017年2月至2017年10月期间多次向鑫万达公司购买螺纹、盘螺等钢材,货款总额为6179132.89元,扣除鑫万达公司自认已收到的货款5721341.99元,尚欠货款457790.9元。

本院认为,陈为坡欠鑫万达公司457,790.9元货款的事实有销售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陈为坡应当清偿该笔债务。本案中双方未约定付款期限,亦未协议补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规定,鑫万达公司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陈为坡进入诉讼程序后仍未全部履行其义务构成违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规定,陈为坡应当向鑫万达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57,790.9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7日(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年利率6%中低者为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陈为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鑫万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57,790.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457,790.9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7日起计算至还清款项之日止,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和年利率6%中低者为准); 二、驳回福州鑫万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09元,由福州鑫万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254元,由陈为坡负担7855元(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福州鑫万达贸易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陈为坡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林爱华

人民陪审员  方修贤

人民陪审员  高美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叶秀清

书 记 员  林方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