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3民初1593号
原告:罗田县胜利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住所地:罗田县胜利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昭,罗田县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肖志成,男,住湖北省罗田县。
原告罗田县胜利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与被告肖志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日立案。原告罗田县胜利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罗田县胜利镇农村合作基金会接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周奇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胡沁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