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陕0623执351号

郝小丽与孙旺东,张丽,秦巧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小丽;孙旺东;张丽;秦巧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623执351号 申请执行人郝小丽,又名郝丽,女,1981年9月8日生,汉族,住子长县,居民。 被执行人孙旺东,男,198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子长县,居民。 被执行人张丽,女,1987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子长县,居民,系孙旺东之妻。 被执行人秦巧艳,女,198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子长县,居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郝小丽与被执行人孙旺东、张丽、秦巧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8)陕0623民初11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19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计算),承担案件受理费2270元,执行费2150元,逾期则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双倍的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张丽有工资收入,本院于 2019年5月24日对其收入账户通过网络查控予以冻结,现等待扣划偿付案件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9)陕0623执3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 长   南 有 强

审判员  张宏明

审判员  常    颖

二零一九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闫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