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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321执1319号

陈永福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金川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陈永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金川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321执1319号

申请执行人:陈永福,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

负责人:侯建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金川分公司。

负责人:李智生,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公司。

负责人:李晓燕,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永福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威市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昌市金川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依法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克让于2019年6月5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5月6日,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昌县支公司向本院缴纳了案件款7893元。2019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陈永福向本院出具了剩余案件款已经履行的证明。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3110号民事判决书中赔付陈永福部分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寇文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辉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