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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622执保202号

宋某、冯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当事人
宋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2执保202号

申请人:宋某,男,汉族,住西华县。

被

申请人:冯某,女,汉族,住西华县。

申请人宋某诉被申请人冯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某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某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立案后经查被申请人冯某名下暂无可保全财产,申请人宋某要求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某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宋某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来洪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二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