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2执保202号
申请人:宋某,男,汉族,住西华县。
被
申请人:冯某,女,汉族,住西华县。
申请人宋某诉被申请人冯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宋某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冯某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立案后经查被申请人冯某名下暂无可保全财产,申请人宋某要求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某撤回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宋某撤回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来洪森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赵二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