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21民初809号
原告:李×,山西省文水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山西省文水县人,现住文水县。
原告李×与被告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需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审判长 霍士杰
人民陪审员 张来全
人民陪审员 赵培春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丽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