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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21民初809号

李×与于×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24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当事人
李×;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121民初809号

原告:李×,山西省文水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山西省文水县人,现住文水县。

原告李×与被告于×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李×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以需补充证据为由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承担。

审判长 霍士杰

人民陪审员 张来全

人民陪审员 赵培春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丽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