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03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祝森洪,男,1976年6月14日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余菲,女,1995年12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在执行祝森洪与被执行人余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暂已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1103执2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晓强
审判员 夏秀中
审判员 王小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丽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