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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103执236号

祝森洪、余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祝森洪;余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1103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祝森洪,男,1976年6月14日生,汉族,浙江省金华市人,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执行人余菲,女,1995年12月28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本院在执行祝森洪与被执行人余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暂已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赣1103执2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晓强

审判员  夏秀中

审判员  王小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丽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