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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05执6675号之二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张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张红;闫维;余鹏;李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66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负责人王志杨,行长。被执行人张红,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闫维,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余鹏,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李瑞,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郑州市,。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申请执行张红、闫维、余鹏、李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明,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7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瑞名下位于二七区嵩山南路西、光明路南3号楼1单元27号层2710(合同号:16002295593,登记证明号:1609033131)、余鹏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南三环东路272号3号楼2单元18层113号(产权证号:13××**)的房产。现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瑞名下位于二七区嵩山南路西、光明路南3号楼1单元27号层2710()的房产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余鹏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南三环东路272号3号楼2单元18层113号(产权证号:13××**)的房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尚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