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5执667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负责人王志杨,行长。被执行人张红,女,198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闫维,男,198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余鹏,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李瑞,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郑州市,。关于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花园路支行申请执行张红、闫维、余鹏、李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7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查明,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民初270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瑞名下位于二七区嵩山南路西、光明路南3号楼1单元27号层2710(合同号:16002295593,登记证明号:1609033131)、余鹏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南三环东路272号3号楼2单元18层113号(产权证号:13××**)的房产。现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瑞名下位于二七区嵩山南路西、光明路南3号楼1单元27号层2710()的房产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余鹏名下位于管城回族区南三环东路272号3号楼2单元18层113号(产权证号:13××**)的房产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尚铭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