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706号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成都市市辖区高新区天府二街138号3栋3层301号。
负责人:李春,系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天睿,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罗远可,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罗远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罗远可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陈 思
人民陪审员 尹建钢
人民陪审员 李泽丹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德琳
书 记 员 郭绡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