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3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周文昕。被执行人周文勇。申请执行人周文昕与被执行人周文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周文昕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甘0403执5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贤宇
书 记 员 陈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