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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03执528号

周文昕与周文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文昕;周文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甘0403执528号申请执行人周文昕。被执行人周文勇。申请执行人周文昕与被执行人周文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6月25日,申请执行人周文昕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甘0403执5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王 挺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贤宇

书 记 员  陈得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