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81民初833号
原告:资兴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晓斌,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峰,湖南春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胜云,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金小华。
原告资兴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谢杨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资兴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资兴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兴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资兴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晖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若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