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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12执2774-1号

李枝银,高雄鹏与刘书文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枝银;高雄鹏;刘书文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2019)陕0112执2774-1号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男,1965年XX月XX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XX乡XX村XX组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2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XX镇XX庄XX村XX村XX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2民初11572号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9599.58元。执行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及互联网银行信息;其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予以冻结;其名下陕AXXXXX号车辆的户籍档案本院已予以查封,因该车辆暂无法控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其未到庭;本院已限制被执行人杨某某消费;现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叶    军

审 判 员       党 白 鹭   

审 判 员       王 峥 伟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吴 立 旺    打印人:吴立旺  校对人: 党白鹭  送达时间 2019年 月 日 1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