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0881刑初328号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栋生,男,193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高小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2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5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梁庆树,男,广西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桂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浔检公刑诉〔2019〕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栋生犯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有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栋生及其辩护人梁庆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薛栋生在桂平市城区经营桂平市新辉旅社,为获不法利益,明知他人在其经营的旅社内卖淫的情况下,提供场所并收取每个卖淫女5元每次的费用容留他人卖淫。2019年3月25日23时许,桂平市公安局公安人员对该旅社进行清查时,抓获在该店内卖淫嫖娼的卖淫女刘某某和嫖客蓝某某、卖淫女谢某某和嫖客施某某,经查实主要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25日23时许,卖淫女刘某某和嫖客蓝某某在桂平市新辉旅社谈好价钱后,刘某某带蓝某某上到桂平市新辉旅社二楼207房,以6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被告人薛栋生从中收取5元钱。 2、2019年3月25日23时许,卖淫女谢某某和嫖客施某某在桂平市新辉旅社谈好价钱后,谢某某带施某某上到桂平市新辉旅社二楼206房,以50元的价格发生一次性关系,被告人薛栋生从中收取5元钱。 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栋生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表示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材料等书证,证人刘某某、蓝某某、谢某某、施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薛栋生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栋生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卖淫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栋生犯容留卖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栋生如实交待其容留卖淫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薛栋生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薛栋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十七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薛栋生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薛栋生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1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梁洁萍
人民陪审员 李达球
人民陪审员 韦榕耀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韦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