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121民初5050号

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杜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5050号原告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涂新社区****。法定代表人彭桂先,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寨,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幼德,湖南坚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畅,男,198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

原告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长沙金房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绥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成 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