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22民初1029号 原告王雨。 被告贾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雨诉被告贾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雨撤回起诉。 诉讼费1520元,减半收取76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楠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丹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