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204民初1091号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姜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少杰,男,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付行,男,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 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付行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他人利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和分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忠义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美玥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