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503民初1183号
原告:湖南悦泊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倬,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赵某,男。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受理了原告湖南悦泊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某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悦泊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以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悦泊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元,由原告湖南悦泊智能泊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饶 群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曾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