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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1执1450号

王学余、宋彩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学余;宋彩坤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鲁1521执1450号

申请执行人:王学余,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宋彩坤,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王学余与被执行人宋彩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宋彩坤未履行阳谷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1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学余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6月份,被执行人宋彩坤向申请执行人王学余履行了执行款7800元。阳谷县人民法院(2019)鲁1521民初8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25日执行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