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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6执1498号

(2019)湘1126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友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冯友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1126执1498号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远县舜陵镇泠江东路**。法定代表人尹青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冯友成,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瑶族,湖南省宁远县人。申请执行人湖南宁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冯友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宁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126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1126民初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欧明辉

审判员  陈 娟

审判员  朱革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梅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