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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2788号之一

安赛龙与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3-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赛龙;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788号之一

原告:安赛龙,男,199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伊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军,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原告安赛龙与被告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夏军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陈 思

人民陪审员  徐金龙

人民陪审员  林 琼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张德琳

书 记 员  郭绡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