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粤1391民初2437-2457、2467号

惠州市胜源投资有限公司、惠州新力美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新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3-18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惠州市胜源投资有限公司;惠州新力美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新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391民初2437-2457、2467号

申请人:杨静等二十二案申请人(详见附页申请人及保全金额表)。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奎任,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虹,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惠州市胜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区澳头澳头围****。

法定代表人:查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惠州新力美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澳头南山国际大厦******房。

法定代表人:查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惠州大亚湾新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惠州大亚湾南山国际大厦/div>

法定代表人:查亮,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杨静等二十二案申请人诉惠州市胜源投资有限公司、惠州新力美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新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十二案中,杨静等二十二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胜源投资有限公司、惠州新力美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新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37340846.65元的财产,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价值37340846.65元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惠州市胜源投资有限公司、惠州新力美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新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7340846.6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中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勇

审判员 李海仁

审判员 钟丹燕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