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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3执4465号之一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尤泽辉、王燕花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1-27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尤泽辉;王燕花;尤泽金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83执44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省新镇善星街**,组织机构代码:59786847-7。 负责人王志阳、该支行副行长。 委托代理人廖志昆、方宝旋,该支行员工。 被执行人尤泽辉,男,198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王燕花,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被执行人尤泽金,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7月13日向被执行人尤泽辉、王燕花、尤泽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尤泽辉、王燕花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及其利息、罚息(利息、罚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责令被执行人尤泽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责令被执行人尤泽辉、王燕花、尤泽金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执行费人民币3950元。但被执行人尤泽辉、王燕花、尤泽金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18年7月14日、2018年10月26日、2018年11月3日、2019年6月25日对被执行人尤泽辉、王燕花、尤泽金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尤泽辉、王燕花、尤泽金名下有极少量银行存款,远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被执行人尤泽辉、王燕花名下有址在美林办事处江北大道皇家滨城X号楼幢XXXX室(证号××),该房产抵押于中国银行南安支行;被执行人尤泽金名下有址在溪美办事处老公仔山源昌中央领御X号楼XXX室房产(1XXXXXXXX2),上述房产抵押与中国银行南安支行,且本案轮后查封,暂无法处置;暂查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 2、2018年8月3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尤泽辉、王燕花、尤泽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向被执行人尤泽辉、王燕花、尤泽金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3、2019年6月25日,本院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的委托代理人廖志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省新支行的债权全部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并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文胜

代理

审判员  尤松松

代理

审判员  周佳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光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