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6450号
申请人:陶某,女,1993年7月19日生,汉族,淮北市人,住淮北市濉溪县。
被
申请人:于某,男,1991年11月27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埇桥区。 陶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陶某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于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于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西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孔雪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