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皖1302民初6450号

陶某、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5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陶某;于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6450号

申请人:陶某,女,1993年7月19日生,汉族,淮北市人,住淮北市濉溪县。

被

申请人:于某,男,1991年11月27日生,汉族,宿州市人,住埇桥区。 陶某与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陶某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对于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于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西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孔雪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