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3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盛世闽商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大崂路****。法定代表人吴家银,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满,山东青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影,女,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申请执行人青岛盛世闽商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鲁0213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均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在审判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珠海路8号2号楼3单元302户房屋一处,但是该房屋有银行及其他权利人的抵押,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自愿撤回对本案的执行请求。经合议庭合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8)鲁0213民初5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明好
人民陪审员 梁秀红
人民陪审员 毕彩霞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黎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