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19)陕0727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邹庆福,男,汉族,1958年6月24日出生,陕西省略阳县人,现住略阳县。
被执行人:谢明菊,女,汉族,1963年11月17日出生,陕西省略阳县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邹庆福与被执行人谢明菊民间借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8)陕0727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限被告谢明菊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邹庆福本金766000元,利息91920元,合计857920元。因被执行人谢明菊未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邹庆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85792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明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如实报告财产、及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谢明菊未如实报告财产亦未履行义务。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谢明菊的财产提起网络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谢明菊有银行存款4000余元(在他案执行过程中已被依法扣划),无有价证券,无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金融无可用资产,无车辆登记信息,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调查,被执行人谢明菊原系略阳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职工,于2012年1月已办理退休手续,原居住于XX路XX楼XX单元XX室,已多年未在此居住,目前下落不明。被执行人谢明菊所有的位于汉中市汉台区XX组XX号楼XX号房屋已被本院(2018)陕0727执23号案件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谢明菊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略阳县XX路XX楼XX单元XX楼XX户房屋已被本院(2018)陕0727执40号案件依法查封、拍卖,未找到被执行人谢明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查明,本院在(2017)陕0727执384号案件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谢明菊退休工资账户,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在已冻结的被执行人谢明菊退休工资账户中的向本案申请执行人邹庆福每月支付1000元。
四、因被执行人谢明菊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予以公布。
五、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邹庆福告知了被执行人谢明菊的财产调查结果,并向其送达了被执行人财产查询结果通知书及被执行人信息、财产线索提供表,申请执行人邹庆福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谢明菊其他可供执行的信息、财产线索。本案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调查结果及本院采取的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均已如实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认可被执行人谢明菊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客观真实。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穷尽强制执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谢明菊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并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18)陕0727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颖审  判  员   胡会强审  判  员   党小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韩继国    书  记  员   张  盼 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